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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伍军人安置: 接收报到。退伍义务兵持户粮关系审批表,非农入伍通知书、优抚安置证、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党团关系信到县安置办报到,部队复员干部凭省安置办出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办报到。 市安置办对全市退伍军人档案材料进行逐一审查登记,确认是否属于统一分配对象,并报市退伍办审批。退伍军人父母其中一方属中央、省、市属单位、外地驻市办事机构的,其档案材料统一交市安置办分配。 根据县委、县政府安置计划,退伍军人凭安置办开具的工作、户口到接收单位报到和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外地入伍军人在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迁入本县需本县安置的须持公安户籍证明等有关证明报县安置办,跨省安置的须省安置办审批同意。 1—4级伤残军人,由国家下达任务部队派人联系随交随接。接收后符合规定需要建房的,其家属需要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的,由安置办在一年时间内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