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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办事指南
办事项目
残疾人法律援助
办事依据
《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6]141号、《法律援助条例》
工作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县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制定完善本县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并实施。
(二)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无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配合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条作
(一)   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当事人;
(二)   残疾人集体利益受到侵害的残疾人公益性组织和单位;
(三)残疾人工作站认为确需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申请条作
 
(一)经常居住在本县范围内的残疾人;
(二)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事件发生在本县或虽不发生在本县,但残疾人工作站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受援人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会法律服务费用。其中农业人口属社会救助对象,非农业人口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工作程序
 
残疾人工作站无法独立承办的案件,报请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其工作程序:
(一)   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应向残疾人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残疾人证、户籍证或暂住证等有关证明;
2、申请人所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情材料;
4、残疾人工作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残疾人工作站自收到申请十日内,对申请人和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由残疾人工作站将材料报送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残疾人工作站在收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通知书后应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对市法律援助中心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要求援助中心重新审议一次。
(三)县法律援助中心将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指定或委托有关律师事务所承办。
(四)对于较大社会影响,久拖不决或存在司法不公案件,报请县人大监督办理。
办事地点
县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站(设在县残联)
联系电话
0701—5892156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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