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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工作站无法独立承办的案件,报请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其工作程序:
(一) 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应向残疾人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残疾人证、户籍证或暂住证等有关证明;
2、申请人所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情材料;
4、残疾人工作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残疾人工作站自收到申请十日内,对申请人和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由残疾人工作站将材料报送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残疾人工作站在收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通知书后应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对市法律援助中心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要求援助中心重新审议一次。
(三)县法律援助中心将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指定或委托有关律师事务所承办。
(四)对于较大社会影响,久拖不决或存在司法不公案件,报请县人大监督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