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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办事指南
办事项目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宗教简易活动点)的设立。
办事依据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
办理条件
必须具备《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作为寺观教堂登记的场所,还应把握以下要素:1、其建筑物的产权归该场所或者宗教团体所有;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固定的宗教教职人员;4、其主要建筑设施相对独立,并符合该宗教的传统规制。)
申请材料
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事流程
宗教团体——县(市、区)民宗——市民宗部门——省民宗部门
办理时限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十五条。
办事地点
县民宗局
联系电话
5881181
监督电话
588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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