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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应用黑色钢笔或水笔要求填写,字迹清晰;
2、申报单位必须提供工程中所用的有耐火极限要求的构件、不燃或难燃材料、消防产品的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构件、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数量、使用场所,并有国家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及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认可证书、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3、设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工程,申报单位应提供规定格式的《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该记录应由值班人员本人按要求记录,该物业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盖章确认。
4、建筑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防给水、固定灭火系统,火灾报警控制系统、防排烟系统的调试开通记录应由调试人员本人签字。
5、使用防火涂料的建筑工程应由施工人员填写防火涂料的喷涂记录,施工、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喷涂记录应包含施工范围、时间、人员、使用涂料的型号及品牌、执行的耐火待级、施工标准和涂层厚度等内容。
6、凡含有消防设施系统的建筑工程申报验收应提交的消防设施系统专业承包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的复印件。
7、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资料原件由复印件代替时,应加盖申报单位印章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