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设区市所在城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县(市)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商场;
2、设区市城区客房数在50间以下,县(市)客房数在30间以下的宾馆等住宿场所;
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餐厅的餐饮场所)、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按摩院、酒吧、咖啡厅或茶座(楼、馆)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设区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县(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
6、省会市城区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其他县、市(区)城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