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乡镇部门机构
2.5专家组
2.6现场指挥部
2.7应急体系框架描述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基本响应
4.4指挥与协调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保险
5.3社会救助
5.4总结备案
5.5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资金保障
6.5物资保障
6.6基本生活保障
6.7医疗卫生保障
6.8交通运输保障
6.9治安维护
6.10人员防护
6.11公共设施
6.12技术储备与保障
6.13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监督检查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制定与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8.1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试行)》
8.2应急预案框架图
8.3县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单项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余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余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县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主要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矿山,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特种设备等事故;
(2)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
(3)工矿企业火灾事故;
(4)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5)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
(6)通讯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7)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等.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制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8.1),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是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一定数额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县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市内发生的Ⅲ级以上(含Ⅲ级)涉及我县或需要我县积极支援、配合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余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驻县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灾难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本企事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必要时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和牵头处置部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在处置突发事故灾难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公安干警在处置突发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统一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6)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置。
(7)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织部分,是为应对Ⅳ级以上(含Ⅳ级)事故灾难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框架图见8.2。
(2)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单项预案。负有专项安全监管职责的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没有编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要编制单项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非煤矿山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县建设局负责编制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县公安局负责编制民爆器材、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预案等。
在本县境内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由余江车站报南昌铁路局并由其按照《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处置;需要县人民政府协助处置的,纳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范围进行处置。
本预案和相关单项预案涉及的县政府相关部门要针对本预案和单项预案的要求,制定实施应急救援的具体行动方案。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8.3
(3)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乡(镇)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技术方案,尤其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聘请中介机构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示意简图
2.1 领导机构
2.1.1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在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2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县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必要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协调武警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3)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4)负责统一规划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5)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必要时,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建议或按照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调度,调集本县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县增援。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总工会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建设和环保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质监局、铁路余江车站、余江供电公司、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余江电信公司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办事机构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其办事机构和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具体承担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执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工业园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县有关部门、乡(镇)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救援工作。
(7)联系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联动中心)。
(8)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县经贸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县城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导县域企业的应急工作。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3)道路交通、火灾、公众聚集场所、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等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4)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5)建筑施工、县城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建设和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6)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余江车站负责组织协调。
(7)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8)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支持部门。
2.4县级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也应在县级应急委员会下,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 .5专家组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各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2.6现场指挥部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成员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县相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可以派专家赴现场给予技术指导。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通过整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组建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分兵把关,各司其职,迅速展开救援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和协同,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2.7 应急体系框架描述
本县事故灾难应急体系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机构,乡(镇)级应急机构,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共同构成全县事故灾难应急体系。事故灾难发生时,乡镇政府及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专业应急体系 地方应急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体系总体框架图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预测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常规数据的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2)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危险源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和监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风险的信息及时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应急委员会。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应灾难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告。
(4)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监测的具体项目、所需设备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分析内容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在其制定的单项预案中具体明确。
3.1.2接警、报警
(1)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设立全县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台,接受县应急联动中心通报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接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各类监测机构发现有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应当立即按程序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县应急联动中心报告;情况紧急时,各类监测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县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补报情况。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Ⅳ级以上(含Ⅳ级)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应当按程序向县应急联动中心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监测机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2)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值班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建立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②事故类型;
③事故基本情况。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④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⑤需要支援的项目。
(4)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县外对本县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通报后,及时向县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与邻县交界的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外县相邻县相关部门和乡镇对本县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5)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与县应急联动中心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交流及通报制度,确保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6)Ⅳ级以上(含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半小时内报告至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报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1.3预警
(1)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向县应急联动中心提出作出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并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联动中心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县应急委员会建议作出事故预警决定:
①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②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③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④下一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⑤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2)事故预警决定经各级应急委员会作出并发布,预警公告以电视、广播、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当各级应急委员会作出预警决定后,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作出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与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有关的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预警工作。
(4)可能导致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决定的本级应急委员会,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
(5)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及时将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决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
(6)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严重情况下建议县应急委员会作出事故灾难预警决定。
3.2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
(1)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建立统一技术标准并能进行数据交换的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平台,并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灾难指挥部、县应急联动中心、县各专业应急指挥部、乡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对接,确保通讯畅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2)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建立全县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保证各级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应急预案、危险目标及危险源的状态信息、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4)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地点、类型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整理,并提供相关的预案、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输出备选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持。
调查评估
(县应急委员会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 |
4应急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4.1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
当县应急委员会下达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令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2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的影响范围,《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⑤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发生跨县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4.2.1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矿山发生事故灾难,按照《余江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灾难,按照《余江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烟花爆竹发生事故灾难,按照《余江县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民爆器材发生事故灾难按照《余江县民爆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建设工程、县城公用事业等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应急物资调配,按照《余江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江县城县桥梁事故应急预案》、《余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灾难时,按照《余江县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余江县处置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余江县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7)发生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南昌铁路局对接牵头承办,按照《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灾难,按照《余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9)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按照《余江县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2.2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时,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县应急联动中心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的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应急联动中心,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7)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应急委员会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8)组织协调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按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3)迅速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县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础。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申请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原因分析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员、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外侨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
4.3基本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指令,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监测、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抢险救援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突发事故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武警中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2)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县公安局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可以调动武警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3)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为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县卫生局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现场防疫工作由县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Ⅳ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人为组长,事故所在地政府分管卫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事故所在地医院院长、事故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4)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Ⅳ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县交通局、县交警支队和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和航道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②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④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⑤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⑥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7)工程抢险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工程抢险组,由铁路抢险组、公路桥梁抢险组、电力抢险组3个专业组组成。铁路抢险组组长由余江火车站负责人担任,铁路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为成员;公路桥梁抢险组组长由县交通局负责人担任,县公路分局局长,公路、桥梁施工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电力抢险组组长由县电力公司负责人担任,供电企业负责人为成员。工程抢险组的主要职责: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的抢修。
(8)调集证明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9)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及相关物资供应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12)扩大应急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县应急委员会,按程序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或者邻县(区)请求支援。
(13)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现场指挥部报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定宣布结束现场应急。
4.4指挥与协调
进入Ⅳ级及Ⅳ级以上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驻县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影响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领导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指挥。
4.4.1县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4.4.2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县应急委员会协调武警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灾难应急指挥协调程序示意图
4.5信息发布
县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县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现场指挥部完成现场应急救援报告,书面报送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完成整个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受影响人员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和指导突发事故灾难现场的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工资和奖金照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5)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员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拔救助资金和物资。
5.2保险
重视保险在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保险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商业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不断完善保险机制。
5.3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政府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援助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突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法律援助内容,为受害人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准备金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将事故发生单位的风险准备金转为救援资金。
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5.4总结备案
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
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会同现场指挥部、县有关部门对事故抢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事故抢救工作总结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中心和县应急委员会。
5.5事故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5.5.1事故调查组负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3)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5.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的性质;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国家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保障措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救援装备保障
6.1.1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对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6.1.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所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县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6.2.2矿山、危险品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提供支援。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检查和掌握应急救援力量,保证战斗力。
6.2.3依托现有救援队伍,整合社会救援力量组建若干个县级专业救援中心,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和联合救援工作。县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为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专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除承担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行业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卫生救护等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应急救援保障队伍负责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
(1)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应急救援。以县交通局为基础,联合县公安局成立水上救援中心。
(2)危险化学品救援中心,负责化学品事故和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事故应急救援。以江西安晟化工公司、贵溪冶炼厂救援队伍为基础,联合县消防支队组建“余江县危化品救援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支持。
(3)矿山救援中心,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由江西地矿九一二大队以及县国土资源局予以支持,以组织矿山救援中心。
(4)县城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县城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燃气事故、锅容管特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公共聚集场所事故等应急救援。以县消防部队为基础,县建设局、县人武部予以支持,增加必需的人员和装备,建立县城救援中心。
6.2.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城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的抢险救援队伍。
6.2.5必要时,请求驻县武警中队参与和支持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6.3资金保障
6.3.1县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规定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6.3.2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6.3.3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3.4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损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损赠和援助。
6.4物资保障
6.4.1县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县经贸局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2县经贸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一般5年组织一次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生产潜力调查。
6.4.3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6.4.4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县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有关县、市、区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从其他县(市、区)调入所需物资。
6.5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确定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6.6.2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3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6.7.1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7.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7.3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8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县公安局应当会同县武警中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案保卫工作。
6.9人员防护
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县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负责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0公共设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水、电、油、气的供给,以及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全检查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委员会,并建立信息库,提供2种以上方便、快捷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制定、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6.12宣传与培训
6.12.1公众宣传教育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12.2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就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政府,经审定后送有关部门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7.2监督检查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必须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备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7.3.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 件
8.1国家制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国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情况导致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事故前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负供负电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原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群众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生命安全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灾难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下、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减供负荷达事故前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电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烯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居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梳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从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从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以上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毁灭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和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8.2应急预案框架图
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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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制定或对接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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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
县安全生产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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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余江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县安全生产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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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余江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
县安全生产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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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余江县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 |
县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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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余江县民爆器材事故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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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余江县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公安消防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