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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1、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成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2、免费职业介绍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
  3、免(减)交税收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免交收费项目
  可以免交以下20个部门63项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收费、工伤病残等级鉴定费、劳动争议仲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和档案费、《职业介绍许可证》审查费、劳动合同鉴证费。
  (2)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技术监督部门:统一代码证书费、计量器具检定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费。
  (4)轻工行业办:食盐零售许可证费。
  (5)安管部门:特种行业人员操作证工本费。
  (6)交通部门: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水路运输行业证照工本费及年度审验费、船舶登记费、“三费年检”工本费。
  (7)烟草部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建设部门: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城市占道费。
  (9)贸易行业办:定点屠宰许可证工本费、定点屠宰管理费、饮食服务技术职称考核审定证书工本费、登记费。
  (10)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经济合同仲裁及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11)农业部门: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渔业船舶工本费、农机年检费、服务费、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2)林业部门: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13)水利部门: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防洪保安资金。
  (14)体育部门: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5)卫生部门: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证合格证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管理费、卫生防疫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16)计生部门: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工本费。
  (17)文化部门: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工本费、《网络文化准营证》。
  (18)广播电视部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9)公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使用、购买、运输证工本费;暂住证工本费、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
  (20)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含证书费)。
  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批准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5、免(减)交小额贷款利息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申请条件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提供一般不超过5万元小额贷款担保。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服务业、餐饮业和商贸业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由国家据实全额贴息,贷款人自己不缴利息。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国家贴息50%。
  6、免费培训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7、免费创业培训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一、免(减)税收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免(减)交小额贷款利息
  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获得贷款,可享受100万元额度以内的50%财政贴息。
  经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100万元额度以内贷款的全额国家财政贴息。
  三、免(减)房租、水电、物业、卫生、治安费
  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它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基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
  四、岗位补贴
  1、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前述所称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到2007年底之前,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2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的简称。
  2、对使用青年见习生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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