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根据鹰潭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鹰潭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鹰环专行字[2007]2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于2007年8月至11月,在全县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余江县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余江县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根据鹰潭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针对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构建和谐平安余江。
二、工作机构
为使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县政府决定成立余江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桂丽萍任组长,县环保局局长李道德任常务副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刘根文任副组长,县环保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司法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境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701-5880688),县环保局副局长黄淑敏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重点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重点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一是严格按照《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污水排放口,年底前关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取缔所有采砂码头;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或者关闭。二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白塔河沿岸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矿企业及采砂码头。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进行清理,消除隐患。三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重点开展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对污染治理设施尚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三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线年底要淘汰到位。
(四)加强农村环保工作
严防城镇污染向农村转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制度和手段,杜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工艺和项目转移农村,坚决取缔“十五小”等高消耗、重污染企业。对畜禽养殖企业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鼓励生态养殖,对现有养殖户限期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今后,凡未经环评的新畜禽养殖场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给予高限处罚并责令立即停工。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生态农业。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要坚决行使评优评先的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并将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市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全县环保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国家行政机关环境违法违纪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8月中旬至9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内整治工作的重点,排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清理辖区内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问题,县环保局应组织执法人员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检查,确定下一步重点整治单位,并及时报县政府。
(二)重点整治阶段(9月11日至10月15日)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损害群众健康利益的典型案例公开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挂牌督办名单、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辖区内企业情况及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县政府。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查处违法排污现象,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对干扰环境执法现象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三)总结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此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交《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25日前报送到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题词:环保 专项行动 方案 通知
抄 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县法院,县检察院。
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3日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