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名合资、合作企业申报材料
1、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计委或经贸委批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定通知书;
4、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外方的资信证明;
6、投资各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企业合同、章程;
7、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9、企业使用场地的有效证明;
10、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申报材料
1、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中介机构提供的申请报告;
2、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5、项目的要行性研究报告;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定通知书;
7、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企业章程;
8、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10、企业使用场地证明;
11、投资者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投资者资信证明;
12、外汇收支平衡计划;
13、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水、电、原材料、场地等批准文件。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三)内联企业应申报材料
1、联名方共同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内联企业的章程和合同文本;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定通知书;
6、内联企业驻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内联企业各方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8、兴办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项批准文件;
9、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