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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政 策
税 收
一、投资工业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五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自第六年起的五年内,奖励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50%。
二、投资农业项目(包括林、牧、渔及加工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
三、投资从事旅游开发项目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所交税收总额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第四、第五年奖励30%。
四、投资兴办服务、娱乐、商贸等产业的各项税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
规 费
一、县城工业园工业用水:1.1元/吨
二、工业园区内电价:
1、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0.63元/度,基本电价:20元/千伏安/月。
2、一般工业用电:1千伏以上:0.71元/度;1千伏以下:0.74元/度。
土 地
一、在工业园区投资工业企业,土地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并负责“六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有线电视、通电讯网络、排污,平整土地)。土地价格按一企一策的原则优惠,对经省科技厅批准确认为高科技开发的企业,纳税额较大的企业,安置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采取更优惠原则。 二、投资兴建能源、交通、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项目及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灾行行政划拨使用土地,免交土地使用费。 |